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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消息 > 為他人借款提供房產抵押 法院判決債權人優先受償
涇縣法院最終判決債權人劉某對抵押人馬某提供抵押的房屋享有優先受償權。 房屋借款利息 2014年8月29日、2015年4月13日,沈某分別兩次向劉某共計借款108萬元。2015年7月4日,中國網10月12日訊 為借款將房屋設定抵押,債務人卻未能還款。9月18日,並辦理抵押物登記。依照擔保法的相關規定,債權人有權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沈某提供了馬某位於某處的房屋作為向劉某借款108萬元抵押擔保,劉某、沈某、馬某三方簽訂了房地產抵押借款合同壹份,約定債務履行期限為2015年7月4日至2016年1月3日止。上述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後,並在房地產登記處辦理了抵押登記,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財產的占有,沈某未能履行債務。劉某遂訴至法院要求對抵押人馬某提供的抵押物享有優先受償權。 法院審理後認為,抵押,約定馬某以其名下的某處房屋為沈某向劉某的上述借款108萬元設立抵押,將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務履行期滿後,劉某對該抵押物房屋享有優先受償權。遂判決如上。(文中當事人系化名) 房屋借款利率